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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償付貸款因匯率變動低於入帳之差額應列兌換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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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貸款自國外進口機械設備,已按進口時之匯率入帳,償付貸款時,其結匯金額低於入帳金額所發生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9條之規定,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課稅。三、前項償付貸款因匯率調整少付之差額,雖係為購入機械設備而發生,但折舊乃依照規定合理分攤固定資產之成本,故其差額不可自折舊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