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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割債券到期之票面利率低於課稅基準利率時其扣繳稅額以前者計算之到期金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6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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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補充規定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以浮動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其利息債券到期時,如因實際票面利率低於課稅基準利率,致「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小於「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應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得僅就實際到期金額全數扣取,不足金額免向到期之持有人追繳;其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以「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準,扣繳稅額以「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