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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應按當日匯率折算新臺幣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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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盈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之規定,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以其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可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