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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完工後變更工程重新議價視為新工程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4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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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4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