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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不包括協辦查緝之警察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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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尚不包含協助執行查緝漏稅之各警察機關在內。各警察機關遇有此類案件,應以會同或移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