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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給予或取得憑證暫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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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未給予或取得憑證,仍應暫免處罰。至未設置簡易日記簿或進貨簿者,在輔導設帳期間,准暫免依本法第45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