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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國內售票之佣金收入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927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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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客運機票所取得之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簽發、銷售客運機票,此項勞務與外銷貨物無關,且勞務之提供與使用均在國內發生,其銷售額並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