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前外銷未開立發票而未處罰確定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38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業人於86年7月1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施行前,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自本函發文日起,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准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如尚涉及其他違章漏稅情事者,仍應按相關規定處理。說明:二、按本次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基於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營業人外銷貨物,均以其所開立之商業發票交付買方作為交易之原始憑證,其國外買受人並無索取及保存我國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需要,且外銷因適用零稅率,無應納營業稅額,不虞逃漏,爰刪除外銷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第10條),並明定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第4條第32款)。故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未開立統一發票,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依上開辦法修正意旨,應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