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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三聯式發票而以二聯式代替者應否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8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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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電器行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前經本部78/0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釋在案。上開銷售人既未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則其相對之進貨人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自不宜按未依法取得憑證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