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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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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列為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