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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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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規定,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惟如有同法條第
3
項規定之情形時,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列為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