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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建屋出售註銷營業登記時其未售餘屋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5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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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屋出售依規定辦理登記課稅後,於辦理註銷營業登記時,其未出售餘屋,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