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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建屋出售註銷營業登記時其未售餘屋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5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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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屋出售依規定辦理登記課稅後,於辦理註銷營業登記時,其未出售餘屋,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