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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償供給契養戶飼養豬鴨之飼料等如符規定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63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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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從事與契養戶合作飼養豬或鴨,如經查明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稱統合經營4要件之原則者,其無償提供與契養戶供飼養豬或鴨所需之飼料等,准予比照適用本部83/09/13台財稅第831610387號函有關養雞統合經營,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