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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償提供契養戶飼養雞之飼料如符規定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03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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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從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推廣之養雞統合經營,如經查明其與契養戶所訂立之飼養合約書,約定養成之毛雞須交回該營業人銷售者,則其無償提供與契養戶供飼養雞隻所需之飼料等,准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推廣之養雞統合經營,據該會83/08/19(83)農牧字第3140877A號函稱,其要件如次:(一)雙方已訂定合作飼養合約,並明訂雙方的「貢獻」、該「貢獻」計價方法及毛雞結算方式者。(二)合約中載明雞農無權處分其依合約規定飼養之雞隻者。(三)所飼養之雞隻應全數交回「統合經營」者。(四)「統合經營」者於收回毛雞後,其最終產品出售時,已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三、營業人從事前項養雞統合經營,如經查明其與契養戶所訂立之飼養合約係約定養成之毛雞限由該營業人收回,並就超過約定量值部分以計價方式支付飼養勞務費用與契養戶,契養戶不自由處分毛雞者,則其無償提供與契養戶供飼養雞隻所需之飼料等,係屬飼養毛雞之成本,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