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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達使用發票標準之未辦登記營利事業未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2119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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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所漏列金額5%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