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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使用發票營利事業進貨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應按未依法取得憑證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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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統一發票而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自非屬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合法憑證,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