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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給付外國律師執行業務報酬應依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規定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386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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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國律師依我國律師法成立之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其所得課稅疑義。說明:二、律師事務所非屬所得稅法規範之課稅主體,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律師執行業務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條有關「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