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或事業以債權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中給付建築師事務所之鑑定費應依法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339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機關、團體或事業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命其逕向建築師事務所繳納不動產鑑定費用時,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