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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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239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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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