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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239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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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