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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土地於辦妥繼承登記前即被徵收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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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土地者,依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同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該項土地之權利。該項土地雖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前,經政府以被繼承人名義加以徵收,係因繼承登記尚未辦理依上述民法規定,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實係對繼承人徵收。因之該項土地應先核課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仍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