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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取得未書明抬頭之原始憑證應否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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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及購置設備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未書明抬頭(買受人),如經查明該項憑證係由原銷貨之營利事業所開具,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如係向另一營利事業取得者,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