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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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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依據民法第828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