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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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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66年度銷售合板與經銷商蔡××君,未依規定以蔡君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又蔡君將合板轉售與客戶,亦未以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而由××木業公司逕以蔡君之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除蔡君應依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及漏進漏銷處理外,××木業公司未依規定給與蔡君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