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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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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66年度銷售合板與經銷商蔡××君,未依規定以蔡君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又蔡君將合板轉售與客戶,亦未以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而由××木業公司逕以蔡君之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除蔡君應依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及漏進漏銷處理外,××木業公司未依規定給與蔡君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