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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等使用之材料或零件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27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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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在產製過程中,為實驗、測試或品質檢驗而領用之材料或零件,屬供生產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之範圍,應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