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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使用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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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銷貨時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給予普通收據作為銷貨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