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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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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765條及第911條之規定,土地出典後,僅使用、收益權受限制,出典人依法仍保有所有權,又根據民法第918條及第919條之規定,典物仍有財產上之價值並得價讓。本案土地出典後既仍有剩餘之財產價值,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併計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