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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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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根據民法第
765
條及第
911
條之規定,土地出典後,僅使用、收益權受限制,出典人依法仍保有所有權,又根據民法第
918
條及第
919
條之規定,典物仍有財產上之價值並得價讓。本案土地出典後既仍有剩餘之財產價值,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之規定,自應併計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