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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公司為發電供電使用之自用電能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81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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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台電公司為發、供電必要使用之自用電能,如抽蓄發電之用電,水、火力及核能發電之用電,變電所用電,發電廠辦公處所用電等,應免視為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