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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短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按6%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20457186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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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3款)第3目及第3條第4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4款)但書之規定辦理。(編者註:98年12月31日以前案件適用)(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68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