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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814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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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依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