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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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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或支付費用所取得之憑證,如屬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但經查確有進貨或支付費用事實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營利事業之進貨或支付費用,未取得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而係取得另一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頂替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外,其涉有幫助他人逃稅者,並應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處罰。(三)營利事業之進貨或支付費用所取得對方給予之統一發票,事後經查係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依法取得憑證論處外,如取得該項虛設行號之發票確屬不知情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處罰。(編者註:依95/02/05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時應採刑事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