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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貨中心等相互提存貨物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192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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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分別設立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相互提、存貨物,免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亦毋需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