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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所屬工廠間以貨物互相調撥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79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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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屬水泥廠、水泥製品廠、紙廠及石礦廠4大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