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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雖已清算完結人格消滅仍可依法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17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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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說明:二、××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參照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及80/03/06台財稅第800067431號函規定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既經法院裁處罰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即表示該公司有逃漏稅捐之事實,嗣後縱因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而註銷未獲分配之罰鍰,仍不影響該公司違章漏稅之事實,故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主旨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