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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列報靠行車車主為司機之薪資已申報扣繳憑單者可免按虛報薪資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9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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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對於接受靠行車輛經營之計程小客車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由公司行號合併靠行車輛之營業收入依法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列報靠行車車主為司機之薪資,如已依法填具扣繳憑單辦理申報者,應免按虛報薪資論處。三、接受靠行車輛營運之汽車貨運公司行號,可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