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74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23479號函、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0200421號函、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0595832號函、88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881959089號函、89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90450377號函及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限額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