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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滅公司土地被徵收於合併後撤銷並移轉予存續公司其土地增值稅仍可記存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5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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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ÍÍ公司(消滅公司)與○○公司(存續公司)於85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消滅公司原有3筆土地,於合併前被臺中縣政府徵收,嗣後因計畫變更而於91年撤銷徵收並回復登記為消滅公司所有,存續公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否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又其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乙案。說明: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部分,經函准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1591號函復,旨揭撤銷徵收之土地,其撤銷徵收之性質,應屬對原徵收處分之廢止,準此,ÍÍ公司與○○公司於85年經經濟部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案核准合併時,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並非屬ÍÍ公司,嗣該3筆土地於91年因撤銷(廢止)徵收發還登記為ÍÍ公司名下後,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並以移轉方式為之。其於申報該3筆土地之移轉現值,並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應可參照申報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另其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有關該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本部台財稅第790402766號函規定,則應以上述申報之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