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907060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由其薪資中扣回之收入係屬公司銷售勞務與員工之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