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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聯誼社所收會員入會費應課稅惟屬存儲金保證金性質者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197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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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收取之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上開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三、至如會員入會所繳納之入會費中屬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書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