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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使職務支領之各項費用徵免稅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55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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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為行使職權支領之各項費用,應依下列原則徵免所得稅:(一)委員待遇:歲費(編者註︰現為月俸)、公費及年終獎金係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二)出國考察經費: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及國外考察旅費依「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分配及使用暫行辦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第4條)及「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第1點(編者註:現行第1條)規定,在經費預算內檢據列報或核實報銷,核屬差旅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三)問政事務經費:1.文具郵票費、行動及自動電話費及汽油費:係公務支出,核非屬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2.開會期間膳費:如係依委員實際出席會議日數核實支給,核屬差旅費中之膳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係按月定額給付,核屬該條款規定之各種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3.委員研究室租金補助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及補助行動電話購置費:如係在經費預算內檢據列報,係公務支出,核非屬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如係按期定額給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之各種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4.立法研究補助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其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