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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於限繳期內死亡得向繼承人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606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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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義務人黃××君生前滯欠地價稅,經合法送達並移送法院執行,可否向其繼承人重新發單取證一案,因黃君係於稅款繳納期限內死亡,尚難認定其有滯欠地價稅之情事,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應准向其繼承人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