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訴願未繳半移送執行始要求提供擔保如繳半確有困難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59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要求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前經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示,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為宜,則有關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提供半數稅額之擔保者,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亦宜與前揭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釋函為相同之處理,即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將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爰修正相關文字;依行政院100年12月16日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爰將主旨有關「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業經本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爰配合增列;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