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爰修正相關文字;本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業經本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爰配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