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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攤回佣金與支付經紀人佣金之差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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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共保業務所支付之經紀人佣金,以「攤回佣金」科目列帳,乃為費用抵銷科目,亦即代收代付,非屬該公司之收入性質,惟其攤回之佣金與原支付經紀人之佣金差額,乃屬該公司之手續費收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