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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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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