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1:2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保稅物品存放貨棧其短少部分應向貨棧經營人徵收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2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報運保稅物品進口,於存放進口貨棧內未經海關放行前,因貨棧經營人保管不慎致貨物短少者,海關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6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34條)規定,向貨棧經營人徵收進口稅捐時,應一併向其徵收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