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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保稅物品存放貨棧其短少部分應向貨棧經營人徵收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2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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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報運保稅物品進口,於存放進口貨棧內未經海關放行前,因貨棧經營人保管不慎致貨物短少者,海關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6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34條)規定,向貨棧經營人徵收進口稅捐時,應一併向其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