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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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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